□本报记者 侯沛丽
“赔偿款已经收到了,缓解了我们的家庭经济困难,真是让你们费心了!”近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宏宇对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回访,了解赔偿金支付进度。得知李某已经收到赔偿款后,张宏宇如释重负。
李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的家属。2021年6月4日,驾驶人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乘车人张某在路上行驶时,与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俱损。
案发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查明后认为,张某是王某的雇员,虽然张某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但王某未取得符合驾驶该机动车的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型遭受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8月18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作为雇员和乘车人,对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未加制止,存在过错,不享有独立的保险理赔权利,遂驳回张某家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2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2023年3月21日,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监督申请,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
“该案中,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的范围’以及‘过错原则的适用’是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张宏宇介绍,该院依法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针对本案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的范围”以及“过错原则的适用”争议部分展开讨论,确保所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充分的法律、事实依据。
经过多方走访核实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查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自身不具备该案所涉车辆驾驶资格而仍然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是,无证据证明张某知道王某无相应驾驶资格并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同时,张某作为被保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有无驾驶资格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采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认定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从而以此判定张某丧失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明显违背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023年6月20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13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李某等人保险赔偿金50万元。至此,该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引发的保险金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