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当今社会,以房产、车辆进行抵押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12月12日,记者从汤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抵押权纠纷案。
某建材厂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吴某用其房产与某建材厂签订抵押合同。一直以来,某银行仅向某建材厂进行催收,未提起诉讼或向吴某要求实现抵押权,吴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注销抵押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某建材厂与某银行的借款作为主债权,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则对该抵押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吴某作为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某银行提出请求,请求某银行协助办理注销登记,故依法判决某银行在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吴某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法官表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在实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就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此时,抵押人可以请求注销登记。因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