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健康养老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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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传染病分类 依法共筑健康防线(专家话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众科普指南

□包红红

2025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不仅完善了传染病分类体系,更明确了公众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一、传染病分类动态调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共计40种,具体分类如下: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7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公众法律权利与义务

(一)新法强化了公众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二)接受流行病学调查、隔离与医学观察的义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三)强化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既赋予公众权利,也明确了义务。唯有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依法履行报告、隔离、防护等责任,才能筑牢群防群控的坚固防线,共同守护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安全。

(作者系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科流行病学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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