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一些不法之徒挖空心思上演“狸猫换太子”,盗窃粮食来牟利,最终受到法律惩处。日前,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
据了解,2022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高某共谋,在某面粉公司小麦运输过程中采取调包的方式将6000多公斤优质小麦卸下,再用不合格小麦进行补齐,致使整车小麦呕吐毒素超标,不符合国家谷物、谷物制品标准,丧失作为食品的价值,随后被某面粉公司质检员发现。案发后,4人赔偿某面粉公司16万余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高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缴纳罚金。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