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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定代表人”背后的故事(检察好故事)

□本报记者 王璐

“我只是曾经担任过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已经不是了,为什么还要对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早晨,当李某走进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大门时,她的脸上写满了焦虑与不解。李某的这起案件,就像一部悬疑剧,揭开层层迷雾,最终揭示了一个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误会。9月3日,记者了解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法定代表人不再“挂名”

隐藏风险却未消失

李某的故事,要从2021年说起。那时,身为某运输有限公司职员的她因公司运营需要,被临时推上了法定代表人的位置。半年后,随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李某以为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生涯就此结束,谁知麻烦还在后面。

2022年,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判决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但误将李某列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民事调解书中作出了错误的记载。执行程序中,法院执行人员依据这一错误信息,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对李某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采取短信送达的方式向李某进行送达,李某由于更换手机号码并未收到。

高消费限制带来困扰

检察机关受理开展监督

某日,李某计划乘坐飞机外出购票失败,被告知自己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出行。李某带着疑问向龙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在受理李某申请后,承办检察官首先对李某进行详细询问,了解其担任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和后续的变更过程。随后,承办检察官核实李某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原因,调阅执行卷宗并与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查明李某系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被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承办检察官又查明李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时间,通过查询企业工商变更记录、调取法院审判卷宗等方式,查明李某在法院受理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前已经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李某均未参与。

检察监督查明误会

帮助解绑高消费限制

经过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查明这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审判阶段的民事调解书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有误;二是执行程序中,李某并非公司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员,执行人员直接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以李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当。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民事调解书上的笔误和对李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目前,对李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已被纠正。

“挂名”有风险

法定代表人不可随便当

李某的故事,虽然曲折,但最终得到了公正的解决。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李某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公众的一次深刻普法。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绝非儿戏。根据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执行公司事务”,除了享受相应权利外,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对公司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等为被执行人。特别是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对股东等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更需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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