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日前,汤阴县人民法院菜园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张某称其与被告元某合伙经营一家KTV,后张某退伙。清算后,元某应给付其退伙费5万余元,双方合伙关系结束。被告元某支付1万元后,其余4万余元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之后便一直推诿。原告张某将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款项。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元某原为合伙关系,经双方结算后,原告张某退伙,被告元某向其出具4万余元借据一份,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的情形。双方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因该笔债务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民间借贷审理。该院最终判决,被告元某应给付原告张某借款4万余元。
法官表示,在经营合伙业务时,合伙人之间理应互相尊重、充分沟通,账目规范,最好“专款专户”,以恰当的方式保障合伙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沟通不畅造成的矛盾。合伙事务终止时,合伙人应保持理智,及时清算,保留好书面证据,避免引发诉讼、影响各自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