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璐)网恋后,一方提出分手,对方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予的财物?日前,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
阿强(化名)与阿珍(化名)相识于某直播平台,阿强对阿珍展开追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阿强一次性向阿珍转账2万元,并取现金1万元给阿珍,还为其购买了苹果手机和美容卡等。两个月后,双方停止交往,阿强认为双方恋爱交往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但阿珍的行为无法使婚姻目的达成,遂向法院主张阿珍返还财物。阿珍则认为,阿强为追求自己所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财物表达爱意较为普遍,对于小额财物往来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感情自愿为之,不应要求返还。但一方基于恋爱关系,并渴望增进感情的大额财物给付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这更符合社会常理和一般公众认知。本案中,阿强的给付行为是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发展情感关系而作出的,且双方交往时间较短,大额财物的给付显然超出合理范围,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应视为赠与,最终判决阿珍返还阿强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