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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 (记者 王 璐)俗话说,熟人好办事,但是没有提前签合同、明确细节的“熟人”装修,可能不会省心还会闹心。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因房屋装修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口头达成装修协议,对张某位于汤阴县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全面装修。装修过程中,张某陆续支付装修款3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拒不支付,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装修款及利息。开庭前,法官了解到,李某认为张某对装修结果吹毛求疵,要求张某尽快支付剩余装修款。张某则全盘否定李某的装修效果,拒不给付装修款,且被告提出反诉,如需确认装修确存在瑕疵,瑕疵的存在费用则需通过鉴定来确认。承办法官为双方释明了利弊,如果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费用可能会超过争议的标的,当事人得不偿失,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应从大局出发尽快解决纠纷。最终,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

该院法官表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和装修公司、个人之间极易因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因此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要对材料品质、工艺等作明确约定,发现装修质量不合格,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出诉讼时效,对方可以进行抗辩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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