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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创新利用取证设备 还原真假“民间借贷”

本报讯 (记者 王璐) 6月27日,记者从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运用技术手段还原了事实真相。

2019年,付某某向张某龙借款,张某军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借款约定到期后,付某某推诿拒绝还款。2021年11月,张某龙将付某某及担保人告上法庭,经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付某某分期支付张某龙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60万元,担保人张某军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付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法院执行担保人张某军160万元。然而,张某军发现付某某弟弟付某彬此前已陆续转给张某龙87万元还款的转账记录,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这份转账记录证据已在原审案件中提交,不属于新证据,驳回其再审申请。

今年1月,张某军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此案件后,案件承办人了解到付某某与张某军曾有一段涉及借款的通话录音,遂请求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协助。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利用新采购的手机取证设备,创新技术协助方式,运用手机数据恢复技术协助手段恢复了付某某与张某军的通话录音,此段录音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确认张某龙和付某某故意隐瞒已偿还87万元的事实。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龙、付某某双方恶意串通,隐瞒清偿87万元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了保证人张某军的合法利益,于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入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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