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璐)“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机制的设置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个别消费者却利用机制公然占便宜,令商家苦不堪言。日前,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3月,被告王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在原告某店铺购买不锈钢晾衣架,并支付货款12.3元。王某签收货物后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仅退款,因该平台有极速退款功能,故王某一经申请就退款成功。今年6月,王某故技重施,再次在该店铺购买不锈钢晾衣架,并以“不想要了”为由再次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原告某店铺认为王某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王某退还货款24.6元并支付维权必要支出费用971元。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某收到退款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使商家损失货款,还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违反了公平及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货款并支付原告某店铺相关维权费用。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返还原告某店铺货款24.6元并支付维权费用996元,原告某店铺自愿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