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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静静:

办理一个案子 解决一类问题(洹法故事)

纪静静与案件当事人联系(任 悦 摄)

只要每名法官都充分发挥“有限”的作用,必将汇聚成“无限”的法治力量。

——纪静静

□本报记者 王璐

“近年,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要在个案的基础上,切实担负起规范行业行为、改善市场环境的引导作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8月17日,北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纪静静回忆起自己办理过的一起涉及“毒韭菜”的案件后,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

这起案件的起因缘于蔬果店销售的一筐“毒韭菜”。一天,原告某蔬果店的经营者老陈从流动韭菜批发货车上批发了4公斤韭菜进行销售。当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老陈的蔬果店购买3.1公斤韭菜用于检验。几天后,老陈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该局便对老陈的蔬果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老陈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北关区人民法院。

看完案卷后,纪静静决定与老陈当面谈一谈。“法官,这菜不是我种的,怎么罚我这么多钱!”一见面,老陈便急切地说。“这菜确实不是你种的,但你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消费者从你这里买菜,是对你的信任,你要对消费者负责,这也是对你自己负责啊。”纪静静劝解道。“法官,你说的这些我也明白,要罚,我也认。但是这罚的也太多了,我就赚了一块九毛钱,就要罚我一万块,而且这家批发商还卖给很多人菜,怎么只处罚我,不罚他们,这不公平!”老陈说。

纪静静坦言,她在收到案卷后便进行了类案检索,发现近几年,针对此类行政处罚进行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一般表现为经营者的销售数量不大,获利很小,但处罚金额很高,经营者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矛盾尖锐。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考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惩。但另一方面,老陈毕竟获利不多,处罚金额与获利金额之间的落差是否合乎情理,农产品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零售商贩食品安全意识的淡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也是老陈感到“不公”的根源所在,而这不是一个判决可以解决的。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纠纷,同时使本案的审理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经营的作用,纪静静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此类情况近几年并不少见,案涉行政处罚是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本案中,菜虽然不是老陈种的,但老陈的蔬果店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属于免除处罚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是该罚,但行政处罚不能‘为罚而罚’‘一罚了之’,如何通过处罚发挥教育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我们共同面对的课题。”纪静静提出了她的想法。她进一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希望他们的行政首长能够出庭应诉,而她也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使此类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更广泛关注。

庭审过程中,纪静静主持原告、被告双方针对行政处罚问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提供了相关证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了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方表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但也表示,案涉韭菜数量不大,且被及时收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过重。在此基础上,纪静静又联系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行政处罚金额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她将双方约至法院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老陈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及案件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基于行政裁量权的法定权限,对处罚幅度予以变更,罚款金额由1万元降至5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老陈主动缴纳了该笔款项。调解结案后,纪静静再次联系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案件的被处罚人仅为“毒韭菜”零售商,还应当对“毒韭菜”进行溯源,及时对该批韭菜各级经销、种植户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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