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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分的遗产(公证员值班日)

陈爷爷与李奶奶共有4个子女,其中小儿子陈四娶妻申女士,并在市区购置了房产,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不料,去年5月,陈四因车祸不幸去世。全家人在悲痛之余,考虑到父母年岁已高,日常对陈四多有偏爱,担心两位老人无法承受丧子之痛,就没将陈四去世的消息告诉二老,怕老人多日未见小儿子起疑,便谎称陈四去国外打工了。今年,申女士因儿子上学急需一笔钱,打算变卖陈四名下的房产,于是来到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员了解其家庭情况后,向申女士解释道:“由于陈四未立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陈四的父母、妻子、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平等继承权,需要一起在公证员见证下作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听到需要陈四父母到场,申女士着急万分,一时陷入矛盾之中。

像申女士这种特殊情况并非没有,公证人员能够理解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也能够理解顾及老人而说的善意谎言。但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手续不得遗漏、隐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必须全部知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公证人员不能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哄骗老人签字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申女士和老人的其他子女商量多日,鉴于老人的身体情况不好,不忍两位老人过度伤心,决定先不办理继承公证,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再办理。

公证点评

申女士的做法未尝不可,但要特别注意,如果待两位老人去世后再办理继承手续,则需要陈四的兄弟姐妹到场,他们都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因为此时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继承关系——转继承。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通俗一点讲,即陈四父亲、母亲应当继承陈四的遗产份额转由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如此一来,涉及的继承人可能会更多一些,情况更复杂一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公证员简介

张东,男,法律本科学历,于1995年担任公证员至今,中共党员。他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公证员的岗位上勤奋刻苦、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各类公证工作。

电话:0372-5105374 1370372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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