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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常凤琳同志辞去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2年3月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常凤琳同志辞去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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