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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李红伟同志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2年3月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任命李红伟同志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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