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女青年来咨询孩子改姓名声明公证事项。
女青年称,其前夫于几年前不幸去世,自己于几天前再婚,带着与前夫共同生育的5岁孩子与现在的丈夫共同生活。为了便于孩子以后生活和学习,想让孩子改随现任丈夫的姓氏。
公证员解读:
上述未成年人改姓名声明,其实质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与共同抚养人达成的关于未成年人改姓名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我们认为抚养需要一定的时间长度,该女青年刚结婚几天,建议共同抚养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 监护人与共同抚养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改姓名公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王向峰,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9年至2009年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从事公证工作,2012年担任公证员至今。他在公证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不断提升公证法律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各类公证法律服务。
办公电话:0372-7729011
手机:156700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