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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轻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 (记者 侯沛丽)6月5日,记者从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严格践行新时代检察“三个善于”工作理念,该院依法对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律师代表、侦查机关代表参加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在辖区饭店包房就餐期间,因酒后琐事与陌生人员史某发生口角争执,情绪失控后徒手击打林某面部,致其左眼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樊某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被害人史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付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承办人员在听证会上详细介绍了案件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提问,参会听证员在全面、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该案系因临时争执引发的偶发轻微刑事案件,无事前预谋、无恶性动机,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具备法定从宽处理基础条件。

综合其自首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矛盾“清零”、情节轻微等全案因素,同意检察机关拟对本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该案的办理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通过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坚守法治初心,以公开为常态,践行“三个善于”工作方法,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每一起“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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