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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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法官”的乡土情

——记滑县人民法院上官法庭庭长李志攀

工作中的李志攀(资料图)

□本报记者 王 璐

在滑县人民法院上官法庭熙攘的小院里,该庭庭长李志攀步履匆匆的身影,总能为群众带去一份踏实。扎根基层多年,这位被乡亲们亲切地称为“百姓法官”的庭长,始终将百姓事当作自家事。在田间地头与农家院落里,他凭借一次次耐心倾听与调解,化解纷争,守护公正。

跨省蔬菜案的“延伸调解”

2025年6月,一起横跨甘肃、河南两省的纠纷案件摆上案头。周某起诉滑县某蔬菜专营店及司机郭某。案件标的额虽不大,三方却分处异地,矛盾因一车蔬菜不断激化:郭某因“压车”时间过长与周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剩余蔬菜拉走自行售卖。

案件事实清楚,但若简单下判,双方心结难解。李志攀将矛盾焦点锁定在周某与郭某之间,经多次“背对背”调解,最终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判决郭某赔偿周某3000元。

然而,李志攀的工作并未止于文书送达。在他看来,一纸判决不是终点,“案结事了”才是目标。他主动拨通电话,开启判后答疑:“周师傅,对判决结果还有什么想不通的,都可以跟我说。”他耐心倾听远在甘肃省兰州市的周某的困惑,用朴实的语言,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层讲透,既析法理,也谈情理。一番推心置腹后,周某心中怒火渐消。同日,李志攀又联系郭某告知履行事宜,郭某当即表示无异议,并主动将3000元赔偿款一次性付清。

这起案件是李志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缩影。他主动追踪案件效果,将矛盾化解延伸到法庭之外。一次耐心的判后答疑,将冷硬的判决转化为双方内心的信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份守护诚信的“营商判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李志攀深知,每一次裁判都关乎经营主体对法治环境的切身感知。

在一起定制产品纠纷案件中,某家具公司因所购板材存在色差,导致顾客退货,遂起诉供货商索赔2万余元损失。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李志攀没有“和稀泥”,而是从细节中寻找突破口。庭审中,他仔细比对供货商提供的色卡与原告提交的板材照片,最终查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作为专业公司,在未获客户最终确认的情况下仓促加工,未尽到审慎经营与风险预见的义务。

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在当地小微企业主中引起热议:“李法官这份判决,让我们心里踏实了。”若为息事宁人而判令供应商担责,无异于挫伤实体生产者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助长“以诉牟利”的不良风气。李志攀用一纸公正判决,给守法经营者吃下“定心丸”,鲜明传递出“司法鼓励实干、保护合法经营”的信号。

司法智慧促成“两难共赢”

商事活动中,信任一旦破裂,合同便易陷“僵局”。在一起农机买卖纠纷案件中,新疆某客户支付3万元定金后,因与销售方沟通不畅导致合同履行停滞。原告农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被告则反诉请求解约。

面对因双方混合过错导致的困局,李志攀并未机械适用“定金罚则”。他综合考量,认为在彼此信任基础已失的情形下强制履约只会扩大损失,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对定金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一起纠纷就此平息。

这份判决,展现了李志攀化解商事矛盾的司法智慧。他既对不诚信履约行为予以否定,也引导交易双方秉持善意、积极协作,在追求“案结事了”的同时,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双赢。

从耐心倾听的庭前调解,到辨法析理的判决文书,再到跟踪问效的判后答疑,李志攀用每一起具体案件,搭建起连接法理与情理、裁判与治理的桥梁。他以自己的方式证明: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判决的庄严宣告,更在于赢得那一声源自内心的真诚信服。这,正是一位基层法官对本色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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