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更是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路径,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从“个案终结”到“类案治理”,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和“如我在诉”理念,绘就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枫”景。
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实践中,司法建议因其解决问题的专业性、精准性,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4月10日,记者了解到,我市一家法院借助这一有力工具,成功化解一起婚姻登记行政纠纷,充分彰显司法建议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独特价值。
原告曹某与第三人马某原为夫妻,2001年,曹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正式确认二人间的婚姻关系解除。2008年,曹某与马某却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办婚姻登记证明。二人在补办时,均声明已登记结婚且至今婚姻状况未变,还提供了社区开具的证明,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审查表上签字确认。基于此,民政部门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然而这一补发行为却引发了后续争议。今年,曹某以与马某的婚姻关系已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解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发的结婚证。
案件受理后,法院合议庭对案件展开全面审查,在了解案件情况及相关婚姻登记工作现状后,向民政部门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指出,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时,依据规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履行了相应程序,其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在流程上并无不当之处。但鉴于曹某与马某早已诉讼离婚,再补发结婚证明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登记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从行政诉讼的正当性原则出发,需对曹某和马某的权益予以适当救济。同时,曹某和马某在签订《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并承诺如实陈述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离婚事实,开具虚假证明、作虚假陈述以补领结婚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失信惩戒。而民政部门虽然受当时系统和科技条件限制,在补发结婚证时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在今后的婚姻登记工作中,应当对此问题加以注意,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水平。
收到建议后,民政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在确认情况后,依法撤销了为曹某和马某补发的结婚证。原告曹某得知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后,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隐瞒离婚事实补领结婚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正常秩序。至此,该起涉及婚姻登记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司法建议掷地有声,争议化解治在源头。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努力,把司法建议的“金点子”化作化解争议、治理社会的“金钥匙”,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中书写更多“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