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姜蕴真 通讯员 张冰
1月3日,记者了解到安阳县(示范区)一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县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店主不仅没有对处罚表示不满,反而专程到该局表示感谢。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2024年9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璧镇一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冷柜里发现黄金球5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保质期12个月。经调查,该超市在超过该食品保质期后的2024年9月25日销售1袋,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超市负责人购进上述黄金球时未向供货方索要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时,我是真不服劲,就卖了一袋过期食品,就罚一万块钱。”面对处罚,该超市老板起初感到不解和委屈,毕竟,超市的经营利润有限,一次1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然而,在与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深入沟通中,该超市老板逐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县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店主详细解释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强调了销售过期食品对消费者健康的潜在危害。他们指出,食品作为一种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很难对其安全水平进行直接判断,只能依赖品牌和质量标签进行选择。如果超市疏于管理,销售了过期食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更会破坏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影响超市的长远发展。
经过认真反思,超市老板决定接受处罚,并积极改进超市的管理工作。他意识到,县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他还专程赶到县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感谢。
“罚款本身不是目的,我们更希望通过罚款这一经济手段,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