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我始终认为,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件小事,就是最大的事。
——侯平
□本报记者 姚庆云 王璐
“‘痛并快乐着’的工作体验让我感受到法官光鲜外表下的责任和压力,一个小小的诉讼案件,背后是一群人的观望和信念。”11月18日,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侯平对记者说。
至今,侯平对其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记忆犹新。原告许某经营电缆生意,被告王某先后三次从原告处购买了电缆、铜线,到货后签字确认,却并未给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称自己是天津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公司资金紧张无法结算,不能支付货款。原告遂将被告王某及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侯法官,被告王某说,他是替天津某绿化公司在工地上负责收货的,实际收货人应该是绿化公司。”记得那天开庭前,书记员告诉了侯平这一消息。侯平向原告代理律师了解到,之前起诉时,被告仅起诉了王某一人,王某又提供了某建筑公司的信息,原告为此撤诉后又再次起诉了被告王某与某建筑公司。但之后被告又称实际收货人是某绿化公司。经过再三核实,被告王某明确表示实际的收货公司是某绿化公司。侯平意识到,本案可能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再继续开庭显然已没有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先确认适格被告。于是,侯平建议原告和被告双方一起去实地核实施工单位的信息,待核实清楚后再决定后续的开庭事宜,原告遂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之后,原告代理律师反馈消息称,施工单位确实是某绿化公司,此前对某建筑公司的起诉存在错误。此时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已确认存在错误。侯平本可以向原告释明,劝说原告在撤回起诉后,以正确的被告为诉讼对象另行起诉。如果原告不愿撤诉,也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这样做,案子结了,会省去不少的工作量,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事情未了结,还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同时也从化解矛盾的最优解考虑,侯平决定将案子在他手里化为“句号”。他尝试与被告王某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联系上某绿化公司,通过法院来一次性协调解决原告的货款事宜。之后,通过多次电话联系与当面沟通,侯平组织当事人对未付货款、协调付款的时间进行核对后,被告王某和某绿化公司同意在一周内付清原告剩余货款,原告也同意在收到货款本金后,不再主张利息,双方就各自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一番沟通下来,原告最终按期收到了剩余货款,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最后都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真是太感谢侯法官了,谢谢您!您是真的在为我们考虑,不然我们这事儿不知道啥时候才能解决!”原告在提交撤诉申请时的激动之情溢于言表。“一件本来可以简单以撤诉结案的案件,只要多想一步,多做一点,就能使双方当事人彻底解决问题,不再另行起诉形成诉累,在我看来,其意义远远大于办结一起案件。”侯平说。
侯平认为,法官作出一纸法律文书简单,难的是如何实现案结事了。法官的一次裁判,很可能决定着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影响着广大老百姓对人民司法的满意度。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把老百姓的事情当成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办好民生“小案”,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