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 2月26日,记者从汤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小高和小陈是汤阴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小高与他人追逐奔跑,与不同方向奔跑而来的小陈相撞,被其绊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小高牙冠折断,需根管治疗,成年后再进行修复。事后,小高父母与小陈父母、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高父母将小陈及小陈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未能对其危险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二人均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不足,且无伤害的故意,一方受伤,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高承担30%责任,小陈及其监护人承担30%责任,学校承担40%责任。
对此,该院法官表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课间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学生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