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过程可能没有直接判决来得简单快速,但却是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最好的方法。
——张旭东
□本报记者 王 璐
“2021年7月,怀揣着对法律的憧憬和热爱,我从一名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入职成为北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员。工作两年多以来,我始终保持一颗学习的心,从法官的庭审中学习审判思路,在与前辈的交流中汲取了宝贵的工作经验。”1月11日,北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张旭东对记者说。
张旭东至今还记得职业生涯中第一次调解的那起案件。那是在他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在法官的带领下,他参与了一起案件的调解。那时他单纯地认为,只有判决才能体现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的神圣庄严。调解则是一种变通的办案方式,调解成功了,法官就不用耗费精力写判决,对于他来说,整卷宗报结案也相对简单,对调解背后的意义没有进行深层思考。
后来,在一次全院审判质效推进会上,院长的一句话让张旭东铭记至今:“将调解进行到底!”张旭东开始思考:调解,仅仅是办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吗?随着对工作环境的熟悉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在员额法官的带领下,张旭东和其所在的团队调解效率明显提高,他也逐渐具备了独立开展调解工作的能力。他开始认识到,调解不单是一种办案方式,它的意义在于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我同意调解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目前我手头上并没有那么多钱,我拿啥钱还他?”在一起案件的庭前调解中,被告老王说。“这钱都拖了3年了,你也还不了,让法官赶快判吧,我不调了,不判我就去上访。”老王的说辞把原告老赵激怒了。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老赵于3年前承包了被告老王位于某小区的楼顶清理垃圾、保温的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接到这起案件后,张旭东联系了原告和被告,发现双方对于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存在调解的可能。他主动请缨,组织了这次庭前调解。面对针锋相对的两人,张旭东将原告拉到一边,摆事实、讲道理,帮其分析了调解的好处,比如能够节省参与诉讼的精力,在最快的时间内拿到工程款,免去判决后再申请执行。见原告态度稍微缓和,张旭东又趁热打铁,单独与被告进行沟通。告诉其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与其等待法院判决后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后续的生意和信誉,不如主动和原告沟通,制定还款计划。
就这样,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反复沟通,原告和被告双方就还款金额和时间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老赵也拿到了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欠款,这起案件圆满调解成功。“小张啊,真是谢谢你,要不是你坚持给我们调解,我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将二人送出法院时,原告老赵看着手机上的到账提醒,感激地对张旭东说。
今年9月,张旭东调整至综合审判庭工作,接触到了更多类型的案件,随之而来的,是更多案件的调解工作。“有时也想过这样的坚持有没有意义?调解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成功,草拟一份判决书不是更简单、更能体现自己的法律功底吗?但是,每当看到自己胸前的法徽,想起自己肩负的职责,回忆起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的笑脸,我就意识到,调解这条路必须走下去,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要对每一个来到法院的当事人负责。”张旭东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