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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引发纠纷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王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猫、狗等萌宠融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为人们带来欢乐,然而宠物伤人事件却时有发生。10月7日,记者从汤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菜园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某日,胡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上班途中,张某家未拴系的狗突然冲向马路,扑向胡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其摔倒受伤。事后,胡女士要求张某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胡女士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张某饲养的犬只未进行拴系导致狗突然扑向胡女士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其倒地受伤,故胡女士不存在过错,张某对胡女士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胡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该院菜园法庭庭长在此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重视自身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为宠物配备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注意约束其行为,防止宠物在失控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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