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璐)9月1日,记者从殷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张某是某小区住户,偶然间发现自家卧室飘窗上有水迹渗出,天花板也出现了漏水现象。经查看,发现是楼上邻居空调外机漏水导致房屋受损,且该位置并非小区规划时所预留空调外机安放位置。经双方协商,李某对张某房屋受损部分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并未将空调外机安放至原预留位置,两家就改变空调外机位置未达成一致,张某无奈将邻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对之前发生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但仍存在造成损失的潜在危险,会对邻居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住宅楼侧面留有专门安置空调外机的位置,故张某主张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期拆除安装空调机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安装在飘窗上的空调外机应当移装。
该院法官表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善待和处理好相邻关系,如果只顾自家方便而损害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