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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龙山法庭

法官判后答疑 当事人服判息诉

本报讯 (记者 王 璐)“法官,我不上诉了,感谢你逐一解答我的疑问。原先不明白的,我现在也想通了。”5月12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专程致电林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自己服从法院判决,并向法官表达了感谢。

原来,日前,林州市人民法院龙山法庭金融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但生前债务未了,导致继承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要求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整理了19页相关资料,对判决书的裁判观点及规则进行了说明,并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疑惑进行了耐心解答。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债权债务的形成源于袁某去年向银行借款12万元,后袁某因病去世,银行将袁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袁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袁某父母辩称不清楚儿子生前与他人的债务往来情况,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有的遗产,所以不再承担相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这只是在实体责任范围内不必承担被继承人的遗留债务,如果判决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势必加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查明被继承人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遗产、继承了多少。而且,从遗产管理角度来看,在被继承人袁某死亡后,其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仍负有管理、保护、保存遗产之义务,并负有以保管的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的责任和不得干预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变卖遗产的责任,这也符合法理精神及公平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袁某父母在管理袁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承办该案的法官高志鸿表示,这样判决势必会督促继承人慎重审视自己放弃继承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因继承人的放弃行为而落空,而且在判决中明确继承人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既可以督促继承人积极妥善代管遗产,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失,又可以避免继承人阻却清偿行为,加快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便于案件的后续执行。袁某父母及其律师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当场表示不服、要上诉,认为他们已经放弃继承遗产,理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之后,高志鸿没有一判了之,而是针对袁某父母及其律师提出的放弃继承是否免除其对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这个问题,搜集了民法典颁布后的15份生效判决,逐一梳理形成15条裁判观点及现有成形裁判规则,写出长达19页1万余字的详细阐述说明,交于袁某父母及其律师。同时,高志鸿再次约见袁某父母及其律师,针对他们提出的遗产范围查找、上诉费用缴纳、下一步如何配合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

经过高志鸿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袁某父母及其律师不仅放弃了上诉,还表示将在法律框架内,在接下来的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遗产处置相关事宜,争取早日了结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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