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今年3月1日,客户朱某拨打12363投诉电话,投诉A银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信用卡账单自动开通分期功能,后来,朱某与银行联系,反映该情况,银行表示,开通前通知过朱某。朱某要求对此事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12363转办之后,及时转办A银行,根据A银行反馈,已短信通知客户分期情况、也有账务明细,且其还款情况也是根据分期后金额进行还款,但客户对此说法不认可。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支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手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部分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本案中,客户朱某称A银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信用卡账单自动开通分期功能,A银行反馈已短信通知客户分期情况,双方各执一词。在本案中,A银行在为朱某开通信用卡分期功能前,应当取得朱某的同意,并妥善留存相应证据。若A银行未取得朱某的同意便擅自开通分期功能,则侵犯了朱某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应由A银行承担侵朱某权利的违约后果。
案例启示
健全完善制度、规则和流程。金融机构在推广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进行办理,减少操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金融消费者应当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素养,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营造公平正义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买强卖;提供或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等价有偿;从事金融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营造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金融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