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沛丽 通讯员 郑 茜 李晓亮
“现在,虽然疫情的冲击影响依然还在,但企业经营正在稳步走向正轨,感谢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更感谢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6月16日,接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夏忠杰的回访电话,谈及目前企业的发展状况,濮阳某置业公司负责人李某这样回复。
事情还得从2020年4月说起。申请执行人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濮阳某置业公司财产。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该公司账户余额有20余万元。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由于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以微信形式发送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法院认为,该公司账户上有20余万元存款却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为由,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将罚款决定书邮寄送达该公司审判阶段代理律师,被拒收退回后,法院没有再通过微信将罚款决定书发送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直接扣划公司账户内余额,但在扣划时发现被执行公司账户中的20余万元余额属于贷款保证金,无法进行扣划。
2020年9月,濮阳某置业公司将案件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公司法律顾问在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办理和解手续时,才第一次知道罚款20万元的事,并立即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但被驳回。同年10月,法院扣划了公司账户内20万元作为罚款。对罚款决定不服,到法院复议无果后,该公司便在2022年1月6日向内黄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接到监督申请后,经过调取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承办检察官认为,执行法院虽不存在违法行为,但结合该案具体案情,该公司原账户内的20余万元为贷款保证金,公司没有支配权,也没有发现该公司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其他情节,所以,法院的罚款数额有失妥当。
“该公司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实现,加之受到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经过与法官沟通协调,法院也同意将罚款数额变更为5万元,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承办检察官夏忠杰告诉记者。
今年3月15日,夏忠杰列席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审委会全票通过了调整对濮阳某置业公司罚款的决定,罚款数额由20万元变更为5万元。该置业公司得知最新罚款决定后非常满意,于3月17日向检察院撤回了监督申请,并给检察院送来了感谢信。
近年,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更新理念,始终坚持“企业为王”的理念,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今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15条措施,依法全面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凡是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充分走访调研,在办案中设身处地考虑企业感受,在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稳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企业健康长久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