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 璐 通讯员 郑艳芬 )自认为酒后驾驶新能源电动代步车算不上酒驾,结果在路上被交警逮个正着。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4月,段某在亲友婚宴上吃饭、喝酒,随后驾驶一辆新能源电动代步车回家。在沿汤阴县信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信合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段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达到酒驾违法标准。
据了解,段某曾认为新能源电动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喝酒后驾驶电动车不算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在本案中,经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驾驶的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辆。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段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