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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 星期

不执行民事调解书能否构成拒执犯罪


【案情回顾】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时,人们往往求助于法律。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都知道是必须要执行的,否则败诉方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在法院自愿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如果败诉方拒不履行,是不是与不履行判决书一样都可能构成犯罪?其实并不一定。那么判决书与调解书区别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犯罪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蔡某某与赵某是好朋友。2012年年初,蔡某某经过市场考察调研,想开一家宾馆,但苦于资金不够,便和赵某商量。赵某对于蔡某某的想法非常支持,并筹措了30万元借给蔡某某作启动资金。宾馆很快就开业了,开始经营得很不错,有了盈余的蔡某某想着扩大经营,就没有还款给赵某。谁知后来的生意越来越困难,不能按期归还欠赵某的借款。眼看借款到期,赵某经过多次催要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便向法院起诉了蔡某某。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对簿公堂的赵某考虑到二人多年的交情,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调解,2012年10月1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二人达成的协议作出民事调解,由蔡某某分期偿还赵某的借款。

然而,蔡某某对于赵某把自己告到法院的事情很不高兴,就是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申请对蔡某某强制执行。法院向蔡某某下发了报告财产令,蔡某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随后法院对他下达罚款决定时,他仍拒不执行。2016年12月7日,法院根据查到的线索,得知蔡某某已将宾馆的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了别人,于是对蔡某某下达执行裁定书,限蔡某某将其拥有的该宾馆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交付法院。裁定书送达后,蔡某某玩儿起了失踪,逃避执行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对蔡某某立案侦查后,蔡某某很快就被押到了看守所。2019年2月18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在被羁押期间的法律学习,被告人蔡某某认识到自己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通知家属向受害人赵某履行了全部款项。法院考虑到蔡某某认罪悔罪,并且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最后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

判决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不执行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履行的,是否能构成犯罪呢?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来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并不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对于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的拒执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不能列入拒执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

那么,既然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拒执犯罪的法律依据,我们上面说到的案例中,拒不执行调解书内容,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一、这其中存在一个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法律文书的转化问题。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为了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依据调解书制作的裁定书,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判决、裁定” 的,对于执行裁定书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可以纳入拒执犯罪的范围予以处罚的。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具有不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阶段所做执行裁定书的两种行为。前一行为属于对当事人双方自治表示(调解协议)的违背,后一行为是对国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人民法院裁定书)的违背,对于其后一阶段不执行裁定书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是可以的。

因此,对于本案执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发生的拒执行为,需先将调解书进行裁定文书的转换,是将相关拒执行为纳入犯罪的必备前提条件。

二、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书的行为构成犯罪。

本案被执行人蔡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属于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在人民法院裁定让其将转让股权所得款20万元交付执行款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当然可以予以刑事处罚。

综上,本案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转让股权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属于拒执犯罪行为。

【法官简介】

张琰成,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4年,参与审理各种刑事案件2600余起,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实践经验,多次荣立二等功、三等功,被评为市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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