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于一年前办理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仅有一个条款:“在双方各处的财产归个人,与另一方无关。”张先生于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产,因为办理离婚手续时贷款没有还清,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在张先生到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提供了双方的离婚协议并要求将房产办理成自己单独所有。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该离婚协议未明确地对上述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需要有明确的确认该房产归属的内容才能将房产办理到张先生一人的名下。张先生、王女士只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对原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进行补充、变更。工作人员告知,因为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已经生效,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对原来离婚协议进行补充和变更的申请。
这可愁坏了张先生、王女士,无奈只能到公证处求助。公证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以后,告知其可以办理财产补充协议公证,对原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上述房产的归属。张先生、王女士在办理了财产补充协议公证后,顺利地办理了相关的不动产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张蕾,法律本科学历,于2009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自担任公证员以来兢兢业业,致力于通过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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