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璐 通讯员 黄宪伟)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用20多天时间,奔赴安徽省某钢铁公司执行案件,于7月29日为申请人李某追回执行款200余万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龙安区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投资款20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如期履行。7月上旬,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立案后,法官拿到卷宗迅速对案情进行了解,及时向被执行人运输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一方面对运输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登记,另一方面通过外围了解该公司当前运营状况。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运输公司在安徽省某钢铁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官与书记员等人携带卷宗和相关手续远赴安徽某钢铁公司,说明案件情况,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干警通过多方协调,就到期债权的具体金额和履行方式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安徽省某钢铁公司将200余万元款项打入法院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