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以登记于其名下的某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李某遂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完成了债权债务审查核实手续后,为李某出具了执行证书。李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时,发现张某对外所欠债务数额巨大,在其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前,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在李某向公证处咨询,其优先受偿债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如果首封法院无法迅速进入拍卖程序,那么他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公证员解读:
司法实践中,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经常出现同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法院受案时间有先后、工作效率有不同,导致优先受偿债权案件因“无处分权”或“无益拍卖”而陷入僵局,或存在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受制于先查封案件的进展问题,严重影响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这一问题如今基本得到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被执行财产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因为其他法院已经先立案查封了张某的财产,因此首先查封法院是有权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的,但如果在该对张某财产的查封超过60天且未进入拍卖、变卖程序的情况下,那么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李某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第六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张东,法律本科学历,于1995年担任公证员至今,在公证员的岗位上勤奋刻苦、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了各类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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