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来到公证处咨询,他的父亲去世后在银行遗留有一笔存款,家人都不知道存款密码,现在存款在银行无法取出,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王华:
遗产继承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法律制度(包括遗产的范围、有无遗嘱的查明、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各个合法继承人对遗产的态度等,继承人先于或者后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还会牵涉到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法律关系,更复杂)。目前,国内法院没有这项职能,而这个职能就交给了公证机构。公证处是法律证明机构。在现实生活中,房管、国土、证劵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只是登记机构,并不负责对谁最终享有继承权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审查,而只是依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产、股票过户或取款手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王华,现任市豫安公证处国内一部部长,于2002年担任公证员至今,有丰富的民事、经济公证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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