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来到安阳县公证处,称其丈夫高某4个月前因病去世,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登记在高某名下。自高某去世后,该车辆一直由李女士使用,但由于车辆登记人死亡,该车辆在办理年检、购买保险时遇到了困难。李女士到车管所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民警告知其要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而且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现在,高某的父母亲都健在,高某生前与李女士生育一个女儿,年仅6周岁,李女士还向公证处提交了车辆产权的相关证明、高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想咨询公证员该如何办理公证?
公证员王伟玲:
通过审核李女士提供的材料,公证员认为首先应当办理继承公证。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车辆属于被继承人高某与其配偶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属于高某的遗产。高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父亲、母亲、配偶李女士及女儿共同继承。但本案中特殊的一点是其女儿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而且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其放弃继承权。而按照车管所的过户要求,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面对这种困境,公证员没有推脱,主动寻找变通的方法。经与车辆管理部门多次沟通,公证员先为李女士办理了车辆继承公证,因高某的父亲和母亲自愿放弃继承财产,最后该车辆由李女士与其女儿共同继承。公证员又为李女士办理了声明书公证,李女士声明,因女儿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使用方便,该车辆属于女儿名下的份额由其法定监护人李女士代管,将该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若该车辆发生事故或纠纷,李女士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王伟玲,法律本科学历,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安阳县公证处主任。她工作严谨务实,对当事人热情耐心,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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