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道德观察》播出了《给生命更多的爱》第二集《生命关怀》,这个既陌生又前沿、厚重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一个走到生命尽头的人,不能安详离去,反而需忍受痛苦和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生前预嘱或许会帮助人们摆脱这种困境。近日,市中天公证处公证人员向咨询者详细介绍了生前预嘱公证。
生前预嘱,又称“医疗指示预先声明”,指人们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文件,为未来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阶段,表达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机构、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这些自己的意愿。生前预嘱通常结合意定监护协议、遗嘱等一并办理,通过意定监护协议确立自己的意定监护人,通过遗嘱来安排财产的归属权,通过生前预嘱来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观。
生前预嘱区别于遗嘱的是,在其生前就会部分或全部生效。通过设立生前预嘱,让生命有尊严,监护有品质,生死两相安,让生命以更好的姿态完美谢幕。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型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危重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病人或其近亲属有明确意见系法律上所说的意思表示,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病人本人的意愿。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王弘佐,1968年出生,共产党员,法律本科学历,现任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市中天公证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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