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 璐 通讯员 袁 慧)“法官,我们已经和申请人商量好了,把这些货物按一个合适的价格抵给他,这会儿正拉货呢。”日前,被执行人刘某对殷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说。
原来,被执行人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5万余元,到了约定日期,刘某偿还了利息,未还本金。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同意刘某分期偿还借款,但刘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并未查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沟通及走访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刘某有正在经营的店铺,且有一批货物压在手中未处理。执行法官反复做被执行人刘某的思想工作,并通过个案普法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刘某表示愿意以自己手中的货物抵付案件款。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释明以物抵债的法律条款,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此案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