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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跨区域协作和高质量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南太行山区旅游的跨区域协作、规划建设、业态培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太行山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所在区域,包括林州市、殷都区、龙安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多业联动、创新发展,全域统筹、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开放发展,保障民生、共享发展的原则,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业成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区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文物、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鼓励机场、车站、公交站台、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文明引导、游览讲解、秩序维护等公益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保护、捐赠、投资、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促进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在南太行山区旅游规划编制、市场开发、设施联通、市场监管、应急处置、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协作,推动健全南太行山区旅游产品体系和产业体系,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内外联动、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相关规划时的沟通与会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联合培育区域旅游商贸品牌,推出南太行山区特产名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交通一体化,加强骨干线路连接,规范旅游交通标识,构建安全、快速、直达客运网络,支持开通重要旅游区(点)直通车;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旅功能升级,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人民政府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推出旅游精品线路,多渠道推动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一体化,向旅游者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推动智慧旅游一体化,提供在线预订、支付、核销等服务,逐步实现南太行山区旅游一码通、年票一卡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推介协作,共同研究推出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举办联合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信用协同监管,依法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旅游安全保障协同,建立跨区域旅游安全救援和山地户外探险救援救助机制,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制订南太行山区突发事件协同应急预案,重点针对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客流拥堵等风险开展预警监测和协同应急演练,依法处置跨区域旅游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市场协同执法,依法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对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南太行山区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督促和评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开发强度控制要求,遵守有关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资金,用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和乡村旅游发展等。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南太行山区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可以采取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重要旅游乡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环保、环卫、绿化、消防、水利、气象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连接市区、景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组织开通连接旅游度假区、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旅游专线。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健全旅游公路交通标识,设置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警示标志、禁令标志等标志标线。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南太行山区传统旅游业态提质升级与新兴旅游业态培育创新,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交通、商业、康养、研学、乡村、低空等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殷墟、红旗渠为重要发展极,统筹南太行山区和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文化旅游资源、交通格局以及产业发展基础,推动本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依托遗址遗迹、博物馆、历史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推进旅游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历史资源融合发展,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二条 鼓励依托红旗渠纪念馆、谷文昌纪念馆、扁担精神纪念馆、跃进渠纪念馆、马氏庄园、雪花洞九烈士碑等红色资源,规划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建设红色文化旅游基地。

第三十三条 鼓励依托南太行山区古镇、传统村落、古民居和森林、峡谷、水域、避暑气候、中草药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和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康养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康养休闲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依托南太行山区山地丘陵、森林水域、峡谷洞穴等特色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山地越野、登山攀岩、漂流溯溪、露营徒步、拓展训练、洞穴探险、峡谷探险等户外运动旅游产品,支持建设汽车自驾运动营地、标准化户外运动营地及配套服务设施,培育户外运动探险旅游知名品牌。

第三十五条 鼓励依托红旗渠、太行大峡谷、石板岩太行画谷、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双峰山雪花洞、马氏庄园、灵泉寺石窟、南海泉域等特色资源,开发自然科普、国防教育、石窟文化、红色传承、文物古建等研学旅游产品,建设夏令营、冬令营实践基地,推动研学旅游业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依托南太行山区农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公园、乡村民宿、户外运动基地、艺术村等业态,开展花卉博览、民俗文化、田园观光、农事体验等活动,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

第三十七条 鼓励依托林虑山国际滑翔基地、航空运动节庆、赛事等特色资源,发展滑翔飞行、空中观光、航空体验等多元化低空旅游业态,完善低空旅游服务配套与运营体系,建设国际知名航空运动户外运动目的地。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项目开发的规划和指导,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经营权、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培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经营主体,推动景区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鼓励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参与,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及大型旅游集团,推动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乡村旅游企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组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资金、劳务等入股,依法成立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旅游市场主体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符合南太行山区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商业保险服务。

第四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旅游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民宿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全流程关联事项,明确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实现高效集成办理。

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开办民宿的限制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旅游相关专业人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旅游人才激励机制,推动将乡村旅游人才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在落户、居留、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乡贤、青年等参与乡村旅游。

第四十四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文化和旅游与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体育、能源、消防等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信息数据共享,及时发布旅游交通路况、景区客流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灾害预警、重要节庆赛事等重要旅游公共信息,引导群众错峰出游。

第四十五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站(点)、停车场、充电桩、加油站、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和功能。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太行山区户外探险救援救助机制,鼓励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南太行山区户外探险救援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特有的文化风俗、历史风貌,确保建设规模、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景区及已规划旅游资源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区旅游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旅游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公示和确认、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机制,在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行业标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及服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滑雪、攀岩、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备专业救援人员与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文化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强买强卖、不合理低价游、擅自拦截车辆、擅自设卡或者设置停车点收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旅游业发展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南太行山区旅游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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