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第六批五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河南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报告造假案
河南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李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3X9WMJ44。2024年7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某再生资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纳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安阳某再生资源公司委托,2024年3月17日对安阳某再生资源公司排放口(DA001)进行了现场采样,2024年4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但安阳某再生资源公司国发平台在线监测数据标记和在线监测工控机数据显示2024年3月17日未生产,提供的2024年治理设备运行记录表和生产设施正常工况表显示2024年3月18日开始生产,现场也未能提供委托监测原始记录材料。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68860元。
案件二:汤阴县德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汤阴县德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希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5LL2F68。2024年7月2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调阅业务大厅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档案发现:2024年7月19日该单位对一辆蓝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7月19日12时27分35秒开始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单位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判定结果合格。该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132000元。
案件三:安阳天韵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安阳天韵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6LFLD5M。2024年6月1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静养待宰圈内暂存有待宰生猪,屠宰车间正在生产。待宰圈和屠宰车间配套的2号生物除臭塔的风机正常运行,除臭剂加药装置未开启运行。污水处理站二沉池井口已采取加盖封闭措施,但窗户、大门未关闭,污水处理站配套的3号生物除臭塔未开启运行,与3号除臭塔连接的除臭剂加药管道已断裂未连接。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31300元。
案例四: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
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ACHLX0。2024年8月1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一辆铲车正在进行堆料作业,调取2024年8月12日12时53分至12时 55 分监控显示一辆红色大货车正在卸料(该监控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15分钟),厂房大门未关闭,干雾抑尘装置未开启使用。该单位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14275元。
案例五:安阳中州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安阳中州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向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9JWQU23Q。2024年6月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正常营业,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通过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最后排入安阳市政污水管网。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医养结合型民营专科医院,废水通过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前期因处于殷墟保护区内,导致相关手续办理不畅,2024年7月22日中州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批复,2024年8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一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安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8日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