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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第四批五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河南中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造假案

河南中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9JXX4C47。2024年5月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接受某焦化公司和某能源公司委托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在线比对检测,2024年2月20日、21日和3月16日先后对某焦化公司和某能源公司烟囱、除尘站等采集颗粒物样品时,均在未采集5组颗粒物样品情况下出具5组颗粒物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_2、NO_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规范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6.24万元。

案例二: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668L4F。2024年5月1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台吹膜机有2台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有一台低温等离子设备指示灯不亮。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排查原因。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打开低温等离子设备,执法人员发现该设备开关线路脱落,该台低温等离子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2.8743万元。

案件三:安阳县马家组建新型墙体砖厂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

安阳县马家组建新型墙体砖厂,法定代表人:李万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6MA40R0TE0F。2024年6月1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湿度监测仪与法兰未连接,存在漏气现象;烟囱直径为2米,烟气采样探头腐蚀严重仅剩约50厘米,无法正常采样;烟尘仪清理检查口未封闭,管道承负压状态,有空气进入。该单位未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使用、运行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5.24万元。

案例四:河南锦殷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河南锦殷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3X87NNX3。2024年5月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2月5日、19日和21日对两辆蓝牌柴油车和一辆黄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其中一辆蓝牌柴油车在检测时检测人员将应放置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米左右处的强制冷风机,擅自放置在被检车辆排气管侧面风吹排放的尾气,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4年3月12日,对一辆蓝牌汽油车进行检测时,视频监控时间与检测过程数据库显示时间不一致,相差约8分钟,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对一辆黄牌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了车辆制动装置(刹车灯亮),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12.8万元。

案例五:安阳市金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

安阳市金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3234041H。2024年4月1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条多孔砖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运行正常,但车间大门未关闭,料仓内喷淋未开启,下料斗下方有两处未密闭,大量粉尘从该处溢出,车间内有可见粉尘弥漫,地面有明显积尘,无组织排放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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