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沛丽
在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有这样一位检察官,他在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办案触角,在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的过程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社会“大治理”。他就是该院一级员额检察官杨镇堽。
杨镇堽自2011年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先后在侦查监督部门、案件管理中心、第一检察部等部门任职,荣获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立足本职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杨镇堽坚持法治理念,他始终把依法办案、依法监督作为工作基本准则,对涉黑恶势力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罪责刑相适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通过公开听证、法庭教育、文书说理等方式让案件当事人和关心案件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杨镇堽办理的方某某偷越国(边)境刑事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案被安阳市司法局评为优秀监督案例。2023年以来,杨镇堽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69件,监督立案7件,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9份,办理公开听证案件10件,书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20余条,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41人。
能动履职
协同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对非法捕捞水产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杨镇堽凭借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公安机关存在不注意区分捕捞工具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他及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对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展开专项立案监督,查询2021年以来在办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信息60余条,发现并向业务部门移交监督线索13条。业务部门依据移交的监督线索调阅卷宗26册,经审查后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线索3件6人,适用传唤但未制作传唤证、未规范收集、未规范调取物证等违法情形9条,针对扣押作案工具未制作扣押笔录或清单的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并发现邢某、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监督撤案线索。
为查明涉案渔网对渔业资源的危害程度,杨镇堽邀请林州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渔网进行鉴别,明确邢某、谢某某使用的渔网属于“三重刺网”,结合渔网的网孔边长确定涉案渔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有限,不会对河道内的幼鱼造成破坏。通过核实捕获物的类别,确定邢某、谢某某捕捞的是成年鲫鱼。经实地查看案发流域周边环境,走访邢某、谢某某所在村庄群众,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了解案发背景、立案依据和破案经过,结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认定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针对公安机关回复的立案理由,杨镇堽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组织业务部门检察官在林州市公安局举办法律研讨会,办案民警和检察官同堂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面阐释该案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据,之后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
为更好地保护当地水产资源,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的水文水系、渔业资源分布以及沿河居民的生活习惯,联合公安机关及农业农村局,到淇河、漳河及洹河流经的主要村庄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普及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提醒沿河周边居民知晓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方法以及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工作人员通过抖音短视频、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媒介,引导居民转变生活方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如今沿河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杨镇堽在工作中及时归纳总结,积极撰写典型案例,撰写的“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选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典型案例,撰写的“邢某、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3年8月入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杨镇堽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红旗渠畔优秀检察官的初心和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