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10月24日,记者从内黄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该院审理了一起油条铝含量超标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在内黄县某村制作并销售油条等油炸制品。2020年11月6日,内黄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经营摊点进行检查并提取制作的油条成分,经相关部门检验后,发现其加工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制作、销售的油条中添加明矾,造成油条中铝含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