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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实施办法》

5月19日,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整理与开发利用,促进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文化传播,展现历史文化和区域发展历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文献遗产,是指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年代较为久远,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和重要研究、利用价值,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力,具有典型意义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文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或者保存的档案文献。散存于市外(包括海外),但在本市形成或反映本市历史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加申评。

第四条 全市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工作由市级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委办公室档案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材料收集、成果汇总等日常事务;组建由文献学、历史学、档案学、社会学、民族学、民俗学、图书馆学、古籍版本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鉴定、评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五条 申报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档案原件。原件散失但内容具有重要价值,或其载体特殊、罕见的复制件。

(二)档案实体保管良好,内容形式完整,品相完好。

(三)档案形成时间一般在50年以上。内容具有重大价值或其载体特殊、罕见的档案文献,形成时间不受此限。

(四)档案文献内容反映国际国内具有首创性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事件以及重要人物;反映本地区的地方和行业特色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事、科技、教育、艺术、生态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和人物;形成者(著作者)为国内外著名人物,且所述内容具有重要价值,其载体特殊、罕见。

(五)实体权属无争议。

第六条 本市凡已入选“河南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自然入选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不再申评。

第七条 档案文献遗产评选标准:

(一)主题内容:反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事、科技、教育、艺术、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重大变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及重要人物,具有典型意义和标志性。

(二)时间:产生的时间久远或是产生在某一重要历史阶段。

(三)地域:在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的地域(如文化起源地、重要革命根据地等)所形成的,或关系主权所属区域。

(四)民族:对反映某一民族或重要族群的形成、发展、兴衰历史过程或反映典型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文化艺术有独特价值。

(五)人物:历史上著名人物手书原稿、重要遗物。

(六)形式与风格: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或在美学、考古学、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如用特殊载体制作的文献,或文字具有书法、文字学研究价值的文献等。

(七)系统性与稀有性: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显示出高度的系统性,或特别稀有,具有罕见性、特殊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文献遗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报送程序

第八条 凡保管有符合申报条件档案文献的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程序向所在地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原则上以一个主题为单位,按项目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一式两份,要求按项目填写清楚,不得漏填;单位或组织申报需加盖公章;个人申报须由个人签章,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照片材料。用于说明的彩色照片一式二套,照片应全面、系统、多视角地反映所申报的档案文献的外观特征、主题内容和载体形式,其中须包括反映主体部分具体内容和标志的特写。照片尺寸为6寸;照片数量视申报的档案文献内容及数量而定,一般单件为3张~5张,一组或一套为10张~20张;所有照片须编号并附文字说明,同时编制对照目录。照片的电子版采用.jpg格式,图片分辨率不低于600dpi。

(三)演示文稿。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申报档案文献遗产的名称;形成的背景材料、证明材料;其经济、文化、社会、历史或现实价值的评价;反映该档案文献的说明性照片。重点项目可采用图文并茂、多媒体制作的方式展现申报档案文献的风貌和内涵。

以上申报材料除提供纸质版本外(幻灯片无须纸质版),均须将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或U盘报送。有多项申报内容的,可刻在一张光盘或U盘上,并按项目分别建立文件夹。

第十条 申报材料报送程序:

(一)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委办公室档案监督管理科;

(二)县(市、区)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馆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市委办公室档案监督管理科。

第四章 评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市委办公室档案监督管理科对申报的档案文献进行审核,确定材料齐全后提交专家组评审,如材料不齐全告知申报者补齐材料。

(二)专家组召开评审会,依据本办法所列评选标准对申报的档案文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入选名单。入选的档案文献须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评审专家同意。

(三)经专家组评审入选的档案文献,由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命名为“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汇编出版《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并适时增补修订。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五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四条 入选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的档案文献,所有权属不变,所有者或保管者应当妥善保管,其信息和内容可共享。鼓励所有者或保管者自愿向市(县)级综合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代管。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文献遗产文化产品,开展档案文献保护宣传、学术活动和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凡本市申报“河南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世界记忆名录”等项目的档案文献,优先从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中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申报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项目存在材料作假的,一经调查发现或查证属实,一律取消所有者或保管者的“安阳市档案文献遗产”命名,并在今后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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