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贵伟)“《内黄县纪委监委机关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办法》)的制定,对我们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告诫我们谈话要把握好分寸和火候,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紧过头;既要讲究严肃性,又要体现党组织的关爱。”6月2日,县纪委监委干部王东东说。
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内黄县纪委监委机关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着力在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该《办法》对诫勉的主要依据、人员对象、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及申诉权等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诫勉决定的作出,由承办部门根据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情况提出;构成违纪违法但免予党纪政务处分而予以诫勉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仅予以诫勉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及下级党组织、单位管辖的党员或公职人员,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涉及下级党组织、单位管辖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单位提出建议,并督促执行。《办法》要求,必须制作《诫勉决定书》或《诫勉问责决定书》,对诫勉谈话的提出、审批、谈话内容等进行全面规范;案件承办部室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情节、从轻或减轻情形及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后提出诫勉意见,通过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既体现惩治错误不手软的力度,也使诫勉对象充分感受到组织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