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沛丽
通讯员 赵晨光 高 伟
“卡农”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生代网络语言,一般专指那些为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提供银行卡,用于洗白涉案资金,进而跟进非法牟利的犯罪嫌疑人。若用成语概括表述,亦可将这类人比作为虎作伥之徒或狼狈为奸之辈。
现年36岁的屠某正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卡农”。屠某早年在一家民营企业当技术员,生活富足安逸。但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年底,屠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为赔偿死者家属,他不仅掏光了积蓄还背上了一笔不小的债务。为了尽早还清外债,屠某想了各种办法,可悲的是,在一夜暴富心理的驱使下,他踏上了一条参与违法犯罪、靠当“卡农”企图致富的不归路。
本案开庭时,据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控,自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主动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和U盾等邮寄给远在云南的犯罪分子供其实施犯罪活动使用。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审计,被告人屠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先后被用以实施电信诈骗活动6起,银行卡流水人民币933139.5元。此外,屠某先将一张农业银行卡注销并取出人民币4677.97元自肥,后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并将卡内人民币40186元通过ATM机取款和转账方式取出自肥。本案于今年2月16日由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提起公诉,3月10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月21日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私利给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且情节严重,核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此同时,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黑吃黑”方式,截留诈骗赃款人民币44863.97元,盗取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屠某在原判缓刑考验期内故意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应数罪并罚。综上,被告人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其交通肇事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