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沛丽 通讯员 赵晨光
1月29日9时许,文峰区一家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该单位一名专职财务会计一起来到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与该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王阳等人应约见面。
双方寒暄后,该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说:“赶快把咱那份纠错改正过的会计报告单拿出来让王检察官审核一下,看看行不行?感谢检察院,正是由于你们靶向追踪、精准监督,我们按照下达的检察建议整改纠错,才避免了国库‘钱袋子’的‘跑冒滴漏’,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啊!”
春节假期刚过,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便收到这么一条喜讯,这也标志着该院办理的全市首例因“隐性”处罚而导致的国家财产流失检察公益诉讼案画上了圆满句号。而要想弄清这桩案件的来龙去脉,还得先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说起。
刘某系文峰区一家事业单位员工,2019年4月的一天,其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上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高达147mg/100ml。当年11月,刘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2年12月初,王阳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接到一批亟须核查的案件线索,其中就有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案。根据我国人社部(2012)6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当王阳一行来到刘某所在单位财务科,依法查询刘某近期工资发放情况时,工作人员对刘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和缓刑的细节一无所知。毫无疑问,该单位不会按照法规要求对刘某停发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查结果也证实了检察官准确无误的判断。2022年12月20日,王阳办案团队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发案事业单位发送一份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应依法及时挽回国有资金损失,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依规扣缴给刘某错发的取保和缓刑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20661.7元。
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呼雪峰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我院要以这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为起点,持续能动履职,致力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为发展改革兴利除弊,为广大百姓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