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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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等于“不诉了之”

———看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如何将志愿服务引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

□本报记者 侯沛丽 通讯员 郑 茜 孙鹏杰

“为了您的交通安全,请返回佩戴头盔……”8月16日,在汤阴县人民路与大北街交叉口,李某和王某正身穿红马甲,手执扩音喇叭,耐心劝说未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安全行使。李某和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公安机关立案后移交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认罪认罚,依法拟对李某和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为了避免“不诉了之”、提高办案质效,该院积极探索将志愿服务引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机制,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完成10天的志愿服务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表,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再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首次施行非刑罚处罚措施。

该院在办理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发现,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诉与不诉的临界点,被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实刑,面临成千上万的罚金,背负刑事前科的人生污点,而不诉的犯罪嫌疑人历经侦查、起诉阶段,没有任何刑罚处罚或警示教育措施。为杜绝“不诉了之”,警示教育不诉犯罪嫌疑人,做好不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多次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队等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刑法刑诉法,就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内容、操作流程、文书移送等协商交流、达成共识。7月18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汤阴县公安局制定《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施意见》,规范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施行。同时,印发《非刑罚处罚措施通知书》《自愿接受非刑罚处罚措施承诺书》《非刑罚处罚措施回复函》等格式文书,协调技术部门添加至工作网中,提升检察官办案效率。自《实施意见》施行以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已办理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12件,12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参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提升了危险驾驶综合治理效果。“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嫌疑人往往缺乏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志愿服务,不仅能够提升嫌疑人的安全交通意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是创新县域治理的有力举措,是非刑罚处罚引入社会服务的有益尝试。”汤阴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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