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考核等机制,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宗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推进宗教管理联合执法,依法规范宗教事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必要的宗教工作经费,配备宗教工作助理员,明确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干涉基层公共事务行为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0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