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节约用水?
《条例》第二条规定,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二、为什么要节约用水?
1.我市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量276立方米,仅占全国平均水平的1/8,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2.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为了绿水青山永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树立节约用水观念,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节约用水应坚持什么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四、节约用水由谁来组织实施?
1.《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3.《条例》第五条规定,发改、水利、住建、工信、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
4.《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节约用水如何管理?
1.《条例》第四条规定,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2.《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4.《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施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5.《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6.《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农业领域如何节水?
1.《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节水型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的融合发展。加强节水灌溉工作,优先发展节水灌溉,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实现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2.《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利用新技术,加快农业节水设施改造,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
七、工业领域如何节水?
1.《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园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2.《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
3.《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企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八、城镇领域如何节水?
1.《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2.《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洗涤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设备。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5.《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城市更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控制雨水径流,提升雨水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或者设施,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6.《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九、违反《条例》会有什么后果?
1.《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2)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故意毁坏、擅自移动在线监控用水计量设施的;
(3)供水单位实行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的;
(4)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3.《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超过二小时未赶赴现场处理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工业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利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2)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3)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的。
十、节约用水我们还能做什么?
1.了解水情状况,树立节水观念。
2.掌握节水方法,养成节水习惯。
3.弘扬节水美德,参与节水实践。
节水,看似是技术问题,实际真正决定节水效果的,是文化、是道德、是文明习惯、是社会风气,更是一座城市的软实力、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让我们携起手来,争做节水理念传播者、节约用水践行者,为建设现代化活力古都出彩安阳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