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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 星期
汤阴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本报讯 (记者 王 璐 通讯员 秦 洁)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承担赔偿费用1.5万元,并在县级媒体赔礼道歉。

2020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自制的伸缩杆粘板捕捉110只壁虎。经汤阴县林业工作站鉴定,薛某某捕捉的110只壁虎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薛某某使用的捕捉工具有较强黏性,在捕捉后摘取过程中容易使壁虎鳞片脱落,引起其皮肤细菌感染。同时,在捕捉储存过程中,相互挤压、高温潮湿、储存时间长等多种因素均可导致壁虎伤亡概率上升。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90只壁虎价值共计人民币4.5万元。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薛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近年,汤阴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涉案壁虎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法院的依法判决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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