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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 星期

赠与合同公证的不可撤销性


刘女士一家三口原来一直和寡居的婆婆同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后,婆婆见他们一直买不起房子,并且刘女士对自己特别孝顺,遂决定把那套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送给刘女士。于是,婆婆与刘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合同中写明,赠与合同签订后房子即归刘女士所有。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双方办理了赠与公证、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刘女士的丈夫遇车祸身亡了。婆婆看儿子没有了,改变了原来的主意,委婉表示自己的房子是因为儿子才给刘女士的,现在儿子去世了,这套房子自然不能给刘女士,而要留给自己的两个女儿。刘女士想,房子毕竟是婆婆的,虽然自己有婆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但不知道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她还能否要求婆婆按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这套房子,于是她找到了公证员。

公证员告诉她,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事实上,那套房子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已经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这个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刘女士可以要求交付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公证员解读: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用来表述赠与财产可撤销的时间点是“权利转移”而不是“交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限制: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性质来区别。如果是任意撤销赠与,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不构成违约,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不能请求给付赠与的财产。本案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构成了违约,受赠人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应当交付,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张东,法律本科学历,于1995年担任公证员至今,时刻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公证员的岗位上勤奋刻苦、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各类公证工作。

办公电话:0372-5105374

手机:1370372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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